12月25日,发包方让承包方在恒隆公司内将要维修的圆机从三楼的厂房内吊下来,后在搬运圆机过程中,因吊篮外荡、倾斜、旋转,导致6名作业人员从吊篮与三楼接合面荡开的间隙中坠落,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责任事故。
发包方: 周某作为福伦公司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发包方周某未对该吊装作业进行有效监管。
承包方:纪某(已判刑)、何某在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也未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的情况下,指令作业人员在恒隆公司内实施吊运作业。
周某、何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面对安全生产问题
只要稍有疏忽和不慎
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各企业要将政策文件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补齐补牢监管漏洞,努力以严的标准、紧的要求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包单位
1)相关资质审查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作业前期准备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在进入现场作业前,发包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对承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3)定期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要检查并查处承包单位的项目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承包单位
1)符合资质要求
承包单位应当在作业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进行合同约定。
2)规范文明施工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并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危险作业管理
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接受发包单位专人的现场监督。对危险性较大或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
4)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