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惩罚性赔偿还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原因是传统观念中惩罚性赔偿与过度惩罚的界限较为模糊,在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诸多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实现实质性正义,能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非作恶的企业感到实实在在的“痛”。但在具体实施中还要不断完善,以做到法律与案情的精准对接,既发挥出应有的震慑作用,也营造出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强调创新和完善监管,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安全生产来说,此举非常有必要。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属于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用高昂的赔偿金处罚违法者,让其为违法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也是一种震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这意味着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亿元,相当于惩罚性赔偿。
法律以惩罚令人有所戒惧。惩罚性赔偿是遏制因违法成本偏低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惩罚性赔偿还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原因是传统观念中惩罚性赔偿与过度惩罚的界限较为模糊,在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诸多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
放眼世界,惩罚性赔偿属于“国际惯例”。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案例很普遍,金额可能超出任何人的想象,使违法者再也不敢“踏入同一条河流”,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日本等国家,违法经营者受到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也很普遍。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实现实质性正义,能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非作恶的企业感到实实在在的“痛”。但在具体实施中还要不断完善,以做到法律与案情的精准对接,既发挥出应有的震慑作用,也营造出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当然,靠“罚”甚至加重“罚”,仅仅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种手段,是事故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性措施。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还得在“防”字上下功夫,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安全诚信档案等措施,倒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尽快实现从不敢到不想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