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二)发挥的作用。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三)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定级办法》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
(二)定级程序。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一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定级办法》规定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三)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定级办法》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有效实施。
三、主要改进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
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
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三)激励措施更加明确。
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